山西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2012/8/11 关闭窗口 |
第一条 为加强防雷产品的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山西省气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省内销售使用的防雷产品应当接受山西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进行登记备案。 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雷办)具体负责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及时向省内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通报,适时向社会公告。有关公告等费用由产品备案单位支付。 各市、县气象局要切实加强对防雷产品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职能,对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要依法查处,并及时报告省防雷办。避免因防雷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防雷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生产安全。 第三条 防雷产品在申请登记备案前应当通过正式鉴定,并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检验合格后方可备案。 第四条 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防雷产品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组织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雷产品检测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四)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省防雷办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备案。符合条件的产品应准予登记备案,并发给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不予登记备案。 第六条 防雷产品的登记备案证明有效期为两年,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申请登记备案。 第七条 未经省防雷办登记备案的防雷产品不得在山西省内销售使用。 第八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经许可的防雷产品,导致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财产严重损失的,应当依法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山西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