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涌保护器(SPD)登记备案须知 |
时间:2012/8/11 关闭窗口 |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和《关于做好电涌保护器备案管理工作的函》等有关规定,安徽省气象局制定了《安徽省电涌保护器(SPD)登记备案管理工作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电涌保护器包括低压配电系统的电涌保护器以及电信和信号网络的电涌保护器。其他 首次申请备案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登记备案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登记备案单位基本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商标注册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已使用申请备案产品的用户目录及用户意见; 5、电涌保护器生产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具体申报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7、电涌保护器生产单位授权经营证明; 8、中国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二十四个月内签发的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二十四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0、技术参数登记表; 11、产品生产或销售、服务体系情况; 12、进口产品还需提供相关进口许可材料(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备注: 1、电涌保护器生产单位为本单位产品申请备案的,可不提交第7项材料。 2、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延续备案的,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上一次的登记备案证明; (2)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 (3)单位基本情况变化说明。 3、“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或者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4、“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情况。若无变化,可不提交此项材料。 5、使用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首次备案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中国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之后的二十四个月。 6、其它情况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中国气象局授权的检测机构二十四个月内签发的监督测试报告或者抽样测试报告中注明的下一次测试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