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实施依据: 部门规章: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电涌保护器符合性评定规则(试行)》(中气函〔2011〕106号) 《关于做好电涌保护器备案管理工作的函》(气法函〔2011〕36号) 《关于加强对我省防雷产品使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气发﹝2003﹞107号) 二、 实施主体: 省气象主管机构,即省气象局(以下简称“备案机关”)。 具体承办职能处室: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北极阁2号 邮编:210008 联系电话:025-83287049 联系人:周金芳 三、 备案时间 每周三(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接受备案申请。 四、 申办对象资格 省内外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均可申请防雷产品使用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1、应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防雷产品生产单位的销售委托、固定的办公地点和销售场所; 2、生产企业应有必要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及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执行; 4、申请日前一年内,未发生其生产或销售代理防雷产品因质量问题造成的雷击灾害责任事故。 五、 备案申请材料: 首次备案: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电子扫描文件); (二)防雷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销售或代理销售协议(原件、电子扫描文件,仅指防雷产品代理商); (三)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检验机构的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原件、电子扫描文件); 检测报告要求提供24个月内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或者24个月前签发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后续监督材料(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如遇标准换版,申请人应在新标准正式施行前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标准换版补差报告。 (四)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投保协议(需附明细)和质量承诺(原件、电子扫描文件); (五)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电子扫描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原件、电子扫描文件,仅指进口产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电子扫描文件,仅指进口产品)。 (八)江苏省生产销售防雷产品备查表(纸质文档需加盖公司公章,电子文档为可编辑的word文档,请勿使用扫描件)。 请将所有扫描文件整理成数个WORD文件或者PDF文件,每张扫描图片的大小请控制在300K以内,扫描文件上需有申请备案单位公章,与备查表word文档一起打包,命名为**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zhou.jinfang@yahoo.com.cn,或在备案时提供刻录光盘。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公司名称,无标题或无公司名称的邮件不予受理。电子版整理示例: 延续备案: (一)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电子扫描文件,若首次备案提供的证件已过期,需重新提供原件); (二)防雷产品生产单位的委托销售或代理销售协议(电子扫描文件,仅指防雷产品代理商,若首次备案提供的证件已过期,需重新提供原件); (三)提供上一次备案后增加的后续监督材料(原件、电子扫描文件); 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1,后续监督材料是指产品监督测试报告;对于符合性评定模式2,后续监督材料包括初始工厂检查报告、年度工厂检查报告和产品抽样测试报告。 如遇标准换版,申请人应在新标准正式施行前提供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的标准换版补差报告。 (四)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投保协议(需附明细)和质量承诺(电子扫描文件,若首次备案提供的证件已过期,需重新提供原件); (五)所销售的防雷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电子扫描文件);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扫描文件,仅指进口产品,若首次备案提供的证件已过期,需重新提供原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扫描文件,仅指进口产品,若首次备案提供的证件已过期,需重新提供原件)。 (八)江苏省生产销售防雷产品备查表(纸质文档需加盖公司公章,电子文档为可编辑的word文档,请勿使用扫描件)。 请将所有扫描文件整理成数个WORD文件或者PDF文件,每张扫描图片的大小请控制在300K以内,扫描文件上需有申请备案单位公章,与备查表word文档一起打包,命名为**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发送至邮箱:zhou.jinfang@yahoo.com.cn,或在备案时提供刻录光盘。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标题中注明公司名称,无标题或无公司名称的邮件不予受理。电子版整理示例: 六、 备案程序及时限 备案申请人向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备案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查明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材料真实、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10个工作日内备案机关予以受理并同意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网址)。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备案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备案申请人,一次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 ——材料不真实的,备案机关不予受理备案申请。 七、 备案有效期 当使用型式试验报告进行首次备案时,备案有效期截止至型式试验报告签发日期之后的24个月;其他情况的备案有效期截止至24个月内签发的监督测试报告(模式1)或者抽样测试报告(模式2)中注明的下一次测试时间。 备案申请人应当在备案有效期满前持后续监督材料提出延续申请。逾期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产品,将注销其备案记录,再次申请备案时将做为首次备案。 八、 注意事项 1、备案申请人在发生单位信息、产品信息等变更时,应当申请重新备案,并注销原备案记录。 2、备案完成后备案证明将以顺丰到付形式发出。 3、已登记备案的产品有以下情况的,取消其产品备案,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品经检查确实存在缺陷,要求其改正而不予执行的; (二)备案材料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文件、资料等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