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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2/8/11 关闭窗口 

各市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北省防雷产品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产品的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防雷产品是指用于雷电灾害防护的接闪器、电涌保护器等产品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通过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验机构测试,取得合格报告,方可销售使用。
   
第五条 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实行备案制度。防雷工程设计、安装应当使用已经备案的防雷产品。
   
第六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产品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不得再设置任何准入条件或重复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有权对所属辖区的防雷产品的销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检查结果。
   
第八条 防雷产品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北省防雷产品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报告、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防雷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防雷产品质量保险合同原件、复印件和企业质量管理手册。
   
第九条 防雷产品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防雷产品备案申请,并按规定填写《河北省防雷产品备案登记表》,提供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二)省气象主管机构核查相关资料,资料不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资料;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防雷产品,办理登记备案,并发放加盖备案登记机关印章的防雷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对不符合要求的防雷产品,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经过备案的防雷产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是在检测有效期内(以检测报告为准)的产品。经过备案的防雷产品,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续期备案申请。逾期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的防雷产品将予以注销。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有重大变动而影响防雷产品性能时,应当重新备案。在备案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雷灾事故的,其产品备案将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已通过防雷产品备案的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取消其产品备案:
   
(一)涂改备案证明或伪造文件、资料的;
   
(二)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证明的;
   
(三)获得备案证明的产品不再生产或产品型号规格发生变更的;
   
(四)使用新的注册商标或产品名称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