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防雷产品监督检查,确保防雷产品性能安全可靠,有效打击假冒伪劣,维护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产品生产、销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产品是指非常规接闪器、电源线路、信号线路、天馈线路电涌保护器、非常规接地材料等。
第三条:防雷产品的销售、安装、使用实行登记备案和号码识别标签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贵州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全省防雷产品登记备案和号码识别标签发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防雷产品登记备案的国产防雷产品生产厂家或代理经销商,应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方可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
2、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通过计量认证的单位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复印 件;
3、 中文产品说明、检验合格证、书面服务承诺;
4、 实物样品或能反映实物外形特征的彩色照片。
第六条 进口防雷产品的登记备案需由生产厂家委托的大陆代理商填写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材料。
1 、工商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
2 、生产厂家的委托代理(经销)证书;
3 、中文产品说明、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书面服务承诺、产品报关单或商检证;
4 、实物样品或能反映实物外形特征的彩色照片。
第七条:已办理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手续的生产、销售单位,可凭登记备案手续在省、地两级防雷减灾办公室领取防雷产品号码识别标签,号码识别标签必须贴在防雷产品上,方可销售。并在每季度末定期向省减灾办公室填报跟踪调查表。
第八条:具备贵州省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应设计、安装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和贴有号码识别标签的防雷产品。
第九条:使用防雷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使用前检查防雷产品是否贴有号码识别标签,凡未使用的,各级防雷减灾办公室及防雷装置检测站不予检测验收。
第十条:各级防雷减灾办公室和防雷装置检测站,要加强防雷产品登记备案手续和号码识别标签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贵州省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02 年 6 月 15 日起执行。 |